第一条 食堂采购的所有食材都应是由供应商提供,向供应商索取检验凭证,供应商供货时应提供相关的票证。
索证: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在采购食品时,查验产品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法规或标准要求,查验供货产品合格证明并索取购物凭证的行为。
购物凭证:是指能够满足食品溯源所需要的有效凭证,包括发票、收据、供货清单、信誉卡等。
第二条 应实施采购索证和进货验收制度的食品种类包括:
(一)食品(食用油及食品原料);
(二)食用农产品;
(三)食品添加剂;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规定的索证项目。
第三条 在采购本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产品时,应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索取销售者或市场管理者出具的购物凭证并留存备查。采购前应按以下要求对产品进行查验:
(一)产品一般卫生状况、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从食品生产企业或批发市场批量采购食品时,应查验食品是否有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由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采购。
(三)采购牛肉、猪肉等肉类应查验是否为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的产品并查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采购无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
第四条 采购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禁止采购《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五条 索取的食品卫生许可证或化验单,由采购员或保管员统一保管备查。卫生监督机构可向库管员索取资料,询问情况,无偿采样和要求送样。
第六条 索证索票资料按法定要求留存2年,供执法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和社会各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