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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余食品加工管理制度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3    点击数:


1.食品在烹饪后至出售前不许超过2个小时,超过2个小时即为剩余食品,剩余食品应该在高于60℃(常火炖菜)或者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2.用于保存剩余食品的冷藏设备,必须贴有专用标识,与生食品(食品原料)、半成品和熟食品(直接入口)分柜存放。

3.盛放剩余食品的器具(袋)必须达到食品级要求,器具做到食品专用,加盖或加膜封闭存放。

4.食品必须凉透才可直接冷藏,以防止变质。

5.每餐剩余食品必须冷藏,豆浆、粥类、汤类不得超过6个小时;炒菜、炖菜、面食、主食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咸菜类不得超过24小时;凉菜类必须当餐销售,当餐未销售的做销毁处理。冷藏的剩余食品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必须经70℃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6.专人负责剩余食品的储存工作,对每日每餐的剩余食品的处理方式进行记录。

7.剩余食品出售前做好留样工作,填写留样记录。

8.剩菜严禁过夜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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