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超市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如下制度。
1、超市必须持《食品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方可营业,从业人员应每年一次到当地卫生防疫部门进行健康体检,必须身体健康无各种传染病,持健康证上岗。
2、售货员要着装整洁,服务态度端正,严格按照规定出售食品,不得擅自更改价格。
3、食品陈列与销售符合卫生要求,离墙、离地面,食品和非食品要分架摆放,严禁混放。
4、一定要定点采购,索取销售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质监部门出具的“食品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和进货清单及发票。进货不能太多,做到及时进货,及时售完,不积压食品。
5、进货必须到持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的厂家或销售商处进货,所有食品必须有“QS”标志且未过期,严禁购进“三无”食品、假、冒、伪、劣食品和过期食品,一经发现将追究承包人责任。
6、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销售的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
7、超市若出售变质、过期食品,引发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经营者负完全责任。
8、存放食品处应当干燥、通风,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的措施,贮存食品的容器必须安全、无害、防止食品污染。
9、超市售货员在出售食用品时积极配合学院教育学生保护环境,不乱扔包装袋、瓶、纸等垃圾,负责超市周围的卫生清洁。
10、负责超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食品无灰尘,无污染,保证学生吃上放心食品。
11、认真做好防盗、防火、防毒、用电安全,不准私拉电源。
12、出售食品时,一旦发现食品有问题应及时向有关人员反映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对学生反映的意见要及时整改。
13、必须服从学院的管理与监督,随时接受学院、市场监管及防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14、超市严格按照学院规定的时间开放,师生自由购买,不得强卖,不得向学生出售烟、酒等商品,一经发现学院将没收违禁商品并作出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