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食品卫生安全意识,有效预防饮食卫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吉市监联字〔2019〕28号文件吉林省市场监管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农业农村厅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食品卫生安全责任如下:
一、各校区食堂管理员/食品安全监督员为所在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所属食堂食品卫生安全负全责,各食堂自行配备兼职安全员协助第一责任人工作;
二、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及学院在食品卫生安全方面所制定的所有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三、根据本食堂环境情况、人员情况、经营情况等,制定相应的食品卫生责任制及管理程序,并层层落实到具体的班组、人员;
四、无条件接受市、区卫生监督部门、学校爱委会和中心检查考核人员的督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阻挠、拒查和谩骂;
五、加强管理,杜绝食品卫生安全事故(中毒、污染、传染)的发生,如有食品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所属食堂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学院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六、食品卫生工作要切实落实到班组、人头,谁主管谁负责,谁操作谁负责,要形成责任链;
七、在学院、后勤处和区、市卫生监督部门的指导下,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努力达到区、市卫生监督部门及教育厅等部门制定的“食堂卫生考核”标准;
八、饮食卫生安全关系到广大师生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必须认真抓、层层管,落到实处。要按岗位职责履行责任,确保食品卫生安全,一旦发生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将追究责任,谁的责任谁承担,涉及到谁处理谁。
九、监督餐饮公司原材料只能从合法供货商或经学院招标企业中购买,并按要求索证及认真填好各类台账。
以上各条与《后勤管理条例》具有相同效力。
食堂:
责任人:
年 月 日